宁夏易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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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夏易学研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团条例》在银川市成立,并制定学会章程。本章程自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宁夏易学研究会是宁夏社会各阶层易学爱好者的组织机构,是群众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宁夏易学研究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法人社团组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学会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四条  宁夏易学研究会挂靠宁夏社会科学院,接受国家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政策指导。

 

第二章  宗旨、任务、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宁夏易学研究会的宗旨:在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指引下,弘扬中华文明之光,致力于探索、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活水源头”——《易经》,广泛团结区内各界易学爱好者,努力做好易学的普及和提高工作。运用周易的智慧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六条  宁夏易学研究会的任务:开展易学的理论研究和易学的社会应用研究,弘扬民族传统易学文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易学学术交流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筹办宁夏易学研究会的会刊。

第七条  宁夏易学研究会的业务范围:结合自然科学、人体科学、现代管理科学、哲学、文学、历史、中医、预测实践等研究易经文化现象,多角度的发掘周易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开展学术交流,普及培训及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宁夏易学研究会的组织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其职权是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学会的重要工作事项。理事会理事由社会各阶层中对易学理论或应用学有专长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同仁担当。

第九条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负责及时研究处理学会经常性的工作问题。

第十条  理事会对学会的重要问题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或根据情况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表决决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由会长负责召集。如遇到非解决不可的重大问题,可由会长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二条  宁夏易学研究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六人(其中推举一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另聘名誉会长一名。顾问若干名。

第十三条  会长负责学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常务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分管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当会长不在时,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责。

第十四条  学会工作范围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由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共同签署生效。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不称职或失职行为时,由理事会予以处分或撤换。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为三年,须经理事会民主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请求辞职时,应在下届理事会召开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会员

 

第十八条 凡是爱好易学、承认学会章程、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在易学的研究或应用方面取得一定成就者,由本会会员介绍,履行申请手续,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宁夏易学研究会的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按时缴纳会费。如无特殊原因,凡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即被视为自动离会。

第二十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令。如触犯刑律,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不得在街头摆摊算命。不得以宁夏易学研究会会员的身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告者,经理事会讨论后除名。

第二十二条  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会员可承担学会组织的科研咨询服务或培训学员的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以学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维护学会的集体荣誉和集体利益的义务。发扬易道“进德修业”的好传统,在学术上相互切磋、相互促进,不断提高易学研究的水平。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宁夏易学研究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和有志于弘扬易学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赞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章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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